為進一步規(guī)范國土資源行政執(zhí)法行為,健全國土資源行政執(zhí)法內部制約監(jiān)督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fā)<江西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zhí)行標準>的通知》(贛國土資發(fā)〔2016〕9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南昌市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zhí)行標準如下:
第一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一)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ensp;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fā)布,第588號、第653號修訂)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p>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四條:“未經批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或者超過批準用地的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罰款處罰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一)占用基本農田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10元以下。”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占用基本農田的,處以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
2.占用其他耕地的,屬邊報邊用的,處以每平方米13元以上15元以下罰款;屬未報即用的,處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17元以下罰款;
3.占用其他土地的,屬未供即用的,處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罰款;屬邊報邊用的,處以每平方米3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屬未報即用的,每平方米5元以上7元以下罰款。
第二條 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fā)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
(一)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fā)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5畝以下的,處以耕地開墾費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2.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下,或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 5 畝以上不足10畝的,處以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3.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 10畝以上的,處以耕地開墾費1.5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條 臨時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
(一)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 2倍以下的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被破壞的土地為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每畝處以耕地復墾費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2.被破壞的土地為基本農田不足5畝的,每畝處以耕地復墾費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3.被破壞的土地為基本農田5畝以上的,每畝處以耕地復墾費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
(一)職權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下的,處以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2.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的,處以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以及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一)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和《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予以罰款處罰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處以罰款處罰時,對沒有違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 0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標準執(zhí)行。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非法轉讓基本農田不足10畝,或者非法轉讓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不足30畝,或者其他土地不足 50 畝,處以非法所得 1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罰款;
2.非法轉讓基本農田10畝以上不足30畝,或者非法轉讓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不足50畝,或者其他土地 50 畝以上不足100畝,處以非法所得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5元以下罰款;
3.非法轉讓基本農田30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5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00畝以上,處以非法所得40%以上45%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每平方米40元以上45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
(一)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處以罰款處罰時,對沒有違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標準執(zhí)行。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基本農田不足5畝,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不足20畝,或者其他土地不足30畝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的,處以非法所得 5%以上7%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罰款;
2.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基本農田5畝以上不足10畝,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20畝以上不足30畝,或者其他土地30畝以上不足50畝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的,處以非法所得 7%以上1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罰款;
3.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基本農田10畝以上不足20畝,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不足40畝,或者其他土地50畝以上不足80畝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的,處以非法所得 10%以上13%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每平方米25元以上35元以下罰款;
4.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基本農田 20畝以上不足 30 畝,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40畝以上不足50畝,或者其他土地80畝以上不足100畝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的,處以非法所得13%以上15%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每平方米35元以上40元以下罰款;
5.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基本農田30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5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00畝以上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的,處以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每平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
(一)職權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違法所得500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2.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違法所得500萬元以上 800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違法所得8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4.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違法所得1000萬元以上5000萬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5.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違法所得5000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開發(fā)禁止開墾區(qū)內的土地違法行為
(一)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罰。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非法開墾土地的,處以每平方米 5 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拒不交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違法行為
(一)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p>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涉及違法土地20畝以下的,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罰款;
2.涉及違法土地20畝以上50畝以下的,處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3.涉及違法土地50畝以上的,處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
(一)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拒絕復墾的土地為其他土地的,每畝處以土地復墾費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
2.拒絕復墾的土地為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每畝處以土地復墾費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3.拒絕復墾的土地為基本農田的,每畝處以土地復墾費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
(一)職權依據:《土地復墾條例》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xù)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后繼續(xù)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土地損毀面積不足30畝未按規(guī)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土地損毀面積超過30畝未按規(guī)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處以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
(一)職權依據:《土地復墾條例》第三十八條:土地復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土地復墾費在300萬元以下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土地復墾費用在3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處以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土地復墾費用在4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處以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土地復墾費用在500萬元以上的,處以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預存土地復墾費用的
(一)職權依據:《土地復墾條例》第三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預存土地復墾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處罰。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在規(guī)定時間內預存土地復墾費用達到規(guī)定額度80%以上,不足100%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規(guī)定時間內預存土地復墾費用達到規(guī)定額度50%以上,不足80%的,處以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規(guī)定時間內預存土地復墾費用不足規(guī)定額度50%的,處以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規(guī)定時間內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按照規(guī)定預存土地復墾費用的,處以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未將土地復墾方案和土地復墾規(guī)劃設計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未對土地復墾質量開展控制和采取管護措施的
(一)職權依據:《土地復墾條例》第四十一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將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規(guī)劃設計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處罰。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開展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和采取管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處罰。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按規(guī)定時間報送土地復墾方案和土地復墾規(guī)劃設計備案晚一個月的,不按規(guī)定控制復墾質量和采取管護措施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及時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按規(guī)定時間報送土地復墾方案和土地復墾規(guī)劃設計備案晚兩個月的;控制復墾質量和采取管護措施不力的,處以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報告虛假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按規(guī)定時間報送土地復墾方案和土地復墾規(guī)劃設計備案晚三個月及以上的;控制復墾質量和采取管護措施弄虛作假,嚴重不符合規(guī)定的,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規(guī)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
(一)職權依據:《土地復墾條例》第四十二條: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土地復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土地復墾義務人為礦山企業(yè)的,由頒發(fā)采礦許可證的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應繳納土地復墾費用在300萬元以下的,處以土地復墾費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2.應繳納土地復墾費用在300萬元以上的,處以土地復墾費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jiān)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一)職權依據:《土地復墾條例》第四十三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jiān)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jiān)督檢查,處以2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土地復墾義務人在接受監(jiān)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以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拒絕提供調查資料或提供虛假調查資料,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
(一) 職權依據:《土地調查條例》第三十二條: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二)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三)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5號)第三十二條:“接受土地調查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現場指界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拒絕、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提供虛假調查資料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壞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已改稱不動產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guī)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
(一)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guī)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yè)和其他礦山企業(yè)礦區(qū)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和他人礦區(qū)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guī)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 50%以下的罰款。 ……
《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礦區(qū)范圍內采礦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罰。
《違反礦產資源法規(guī)行政處罰辦法》第九條:處以責令賠償損失行政處罰的,其賠償數額由行政處罰機關根據 直接財產損失和礦產資源的損失程度確定;賠償數額大于50000元的,應當由行政處罰機關組織有關專業(yè)技術人員論證確定。
對無證開采、越界開采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 ,其違法所得數額應當按照銷售憑據確定,沒有銷售憑據的,按照決定行政處罰當時、當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不得扣除開采成本;對買賣、出租、轉讓礦產資源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行政 處罰的,其違法所得數額應當按照實際非法獲利額確定;對非法轉讓勘查許可證,非法買賣、出租采礦權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違法所得數額應當扣除其他固定資產在買賣、 出租價款中所占的部分;對將采礦權用作抵押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違法所得包括因抵押取得的資金和其他財物。
處以罰款,需要根據損失情況或者違法所得確定數額的,參照本條一、二款執(zhí)行。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20%以上25%以下的罰款;
2.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上35%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35%以上 40%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qū)范圍采礦的
(一)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qū)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qū)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qū)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二)超越批準的礦區(qū)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
《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超越批準的礦區(qū)范圍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本礦區(qū)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qū)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的罰款;
2.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規(guī)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
(一)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下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處以3萬元以上 4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8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130萬元以下的,處以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6.違法所得1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處以6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7.違法所得150萬元以上的,處以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
(一)職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六)項:“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六)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30萬元以下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2.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20%以上 30 %以下的罰款;
3.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50萬元以上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30%以上 50 %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
(一)職權依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權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二) 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下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處以3萬元以上 4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8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130萬元以下的,處以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6.違法所得1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處以6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7.違法所得150萬元以上的,處以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非法勘查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一)職權依據:《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qū)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關礦產資源勘查活動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一)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活動、超越批準的勘查區(qū)塊范圍進行勘查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超越批準的勘查區(qū)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處以5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fā)、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
(一)職權依據:《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fā)、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fā)、邊探邊采或者試采,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fā)、邊探邊采或者試采,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
(一)職權依據:《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2.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處以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一)職權依據:《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原發(fā)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關礦產資源勘查活動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責令限期改正的,一年以上(含一年)仍未完成限期改正要求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屬情節(jié)嚴重,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探礦權、采礦權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送勘查儲量報告、礦產資源儲量年報和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統(tǒng)計年報或者弄虛作假的
(一)職權依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不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探礦權、采礦權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送勘查儲量報告、礦產資源儲量年報和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統(tǒng)計年報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不依照規(guī)定提交勘查儲量報告、礦產資源儲量年報和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統(tǒng)計年報的,處1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2.勘查儲量報告、礦產資源儲量年報和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統(tǒng)計年報弄虛作假的,處以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地質勘查單位作為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并出具虛假勘查儲量報告的,按照《地質勘查資料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罰;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弄虛作假的,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
(一)職權依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2.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處以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規(guī)定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
(一)職權依據:《礦產資源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礦山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或者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相當于礦石損失50 %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責令停產整頓或者吊銷采礦許可證:
1.因開采設計、采掘設計的決策錯誤,造成資源損失的;
2.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
3.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
《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連續(xù)三年達不到礦山設計要求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定的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已對《礦產資源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進行了細化,故對該項內容不再細化。
對《礦產資源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決定并處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損失價值達50萬元以下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2.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損失價值達 5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下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 15%以上20%以下的罰款;
3.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損失價值達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20%以上25%以下的罰款;
4.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損失價值達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25%以上35%以下的罰款;
5.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損失價值達300萬元以上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3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采礦權人未按規(guī)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
(一)職權依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第十四條:采礦權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補償費 2%。的滯納金。采礦權人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由征收機關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fā)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欠繳礦產資源補償費占應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30%以下的,處以欠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1倍以下的罰款;
2.欠繳礦產資源補償費占應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30%以上 60 %以下的,處以欠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罰款;
3.欠繳礦產資源補償費占應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60%以上的,處以欠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2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采礦權人采取各種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違法行為
(一)職權依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第十五條:采礦權人采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征收機關追繳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并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fā)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占應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30%以下的,處以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2.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占應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30%以上50%以下的,處以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占應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50%以上的,處以應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4.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處以應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4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huán)境破壞未進行恢復治理或者治理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
(一)職權依據:《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huán)境破壞未進行恢復治理或者治理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經催告仍不治理或者仍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環(huán)保部門組織治理,恢復治理費用由采礦權人全額承擔。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違反條例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huán)境破壞已開展治理但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經再次治理后仍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違反條例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huán)境破壞未恢復治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任限期治理,經治理后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處以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3.違反條例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huán)境破壞未恢復治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任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經催告仍不治理的,處以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規(guī)定選冶、收購、銷售保護性礦種礦產品的
(一)職權依據:《江西省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 20%以上50%以下罰款:(一)選冶礦生產企業(yè)選冶無采礦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開采的保護性礦種礦產品的;(二)指定的收購單位收購無采礦許可證和無計劃開采憑證的單位、個人開采的保護性礦種礦產品的;(三)銷售無采礦許可證和無開采計劃憑證開采的保護性礦種礦產品的。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 20%以上25%以下的罰款;
2.違法所得 20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 25%以上 30%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40 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上35 %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4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35%以上40 %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40%以上50 %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運輸無采礦許可證和無開采計劃憑證開采的保護性礦種礦產品的
(一)職權依據:《江西省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運輸無采礦許可證和無開采計劃憑證開采的保護性礦種礦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輸,對運輸人處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初次違法運輸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2.兩次以上違法運輸的,處以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未按規(guī)定對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以及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一)職權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按照規(guī)定對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2、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guī)定對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未按照規(guī)定對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造成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2.未按照規(guī)定對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造成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3.未按照規(guī)定對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造成中型地質災害災情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
4.未按照規(guī)定對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內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造成大型以上(含)地質災害災情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不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fā)的地質災害予以治理的
(一)職權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fā)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fā)的小型地質災害的,處以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
2.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fā)的中型地質災害的,處以 2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
3.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fā)的大型地質災害的,處以 3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qū)內違規(guī)從事可能引發(fā)地質災害活動的
(一)職權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qū)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fā)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qū)內實施可能引發(fā)地質災害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在地質災害危險區(qū)內實施可能引發(fā)地質災害行為,但尚沒有造成任何后果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在地質災害危險區(qū)內實施可能引發(fā)地質災害行為,造成了較輕微后果的,對單位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在地質災害危險區(qū)內實施引發(fā)地質災害行為,造成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4.在地質災害危險區(qū)內實施引發(fā)地質災害行為,造成中型以上(含)地質災害災情的,對單位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資質證書的
(一)職權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資質證書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 5 萬元以上 7 萬元以下的罰款;
2.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處以 7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jiān)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
(一)職權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jiān)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侵占地質災害監(jiān)測設施的,處以 5千元以上1 萬元以下的罰款;
2.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jiān)測設施或者侵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處以 2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的罰款;
3.損毀、損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處以3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侵占、損毀防治地質災害警示標志、監(jiān)測設施和工程設施的
(一)職權依據:《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侵占、損毀防治地質災害警示標志、監(jiān)測設施和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侵占、損毀防治地質災害警示標志、監(jiān)測設施和工程設施,但及時按要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處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2.侵占、損毀防治地質災害警示標志、監(jiān)測設施和工程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侵占、損毀防治地質災害警示標志、監(jiān)測設施和工程設施,造成未及時監(jiān)測到地質災害發(fā)生,且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侵占、損毀防治地質災害警示標志、監(jiān)測設施和工程設施,造成未及時監(jiān)測到地質災害發(fā)生,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以上(含)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單位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xù)的
(一)職權依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xù)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或者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xù),未繼續(xù)使用的,處以2500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或者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xù),仍繼續(xù)使用的,處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單位不按時備案違法行為
(一)職權依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按時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資質單位,不按時備案的,處以 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2.承擔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資質單位,不按時備案的,處以 5千元以上 7千元以下的罰款;
3.承擔一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資質單位,不按時備案的,處以 7千元以上 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資質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xù)的
(一)職權依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xù)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或者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xù),未繼續(xù)使用的,處以 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或者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xù),仍繼續(xù)使用的,處以 3千元以上 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資質單位不按規(guī)定進行備案的
(一)職權依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承擔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資質單位,不按規(guī)定備案的,處以2千元以上 5千元以下的罰款;
2.承擔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資質單位,不按規(guī)定備案的,處以 5千元以上 7千元以下的罰款;
3.承擔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資質單位,不按規(guī)定備案的,處以 7千元以上 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jiān)理資質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xù)的
(一)職權依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jiān)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xù)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或者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xù),未繼續(xù)使用的,處以 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xù),或者逾期不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xù),仍繼續(xù)使用的,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jiān)理資質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進行備案的
(一)職權依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jiān)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承擔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監(jiān)理資質單位,不按規(guī)定備案的,處以2千元以上 5千元以下的罰款;
2.承擔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監(jiān)理資質單位,不按規(guī)定備案的,處以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罰款;
3.承擔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監(jiān)理資質單位,不按規(guī)定備案的,處以7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發(fā)掘方案發(fā)掘古生物化石的
(一)職權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fā)掘,限期改正,沒收發(fā)掘的古生物化石,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經批準發(fā)掘古生物化石的;2.未按照批準的發(fā)掘方案發(fā)掘古生物化石的。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條:未經批準發(fā)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發(fā)掘方案發(fā)掘古生物化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fā)掘,限期改正,沒收發(fā)掘的古生物化石,并處罰款。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qū)、國家地質公園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內違法發(fā)掘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在其他區(qū)域內違法發(fā)掘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發(fā)掘方案發(fā)掘一般古生物化石的,或在非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qū)、國家地質公園和重點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違法發(fā)掘古生物化石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發(fā)掘方案發(fā)掘、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qū)、國家地質公園和重點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違法發(fā)掘未定級或三級重點古生物化石的,處3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發(fā)掘方案發(fā)掘、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qū)、國家地質公園和重點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違法發(fā)掘二級重點古生物化石的,處35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發(fā)掘方案發(fā)掘、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qū)、國家地質公園和重點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違法發(fā)掘一級重點古生物化石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
(一)職權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收藏單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一般古生物化石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不定級或三級重點古生物化石的,處6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二級重點古生物化石的,處7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4.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一級重點古生物化石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經批準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
(一)職權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之間未經批準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關收藏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之間未經批準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有關收藏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涉及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有關收藏單位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有關收藏單位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之間未經批準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不定級或三級重點古生物化石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之間未經批準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二級重點古生物化石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3.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之間未經批準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一級重點古生物化石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
(一)職權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六條: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涉及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涉及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不定級或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
3.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
(一)職權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回,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回,涉及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涉及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單位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單位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不定級或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對個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
3.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在地質遺跡保護區(qū)內違反規(guī)定擅自移動和破壞地質遺跡保護區(qū)碑石界標,不服從保護區(qū)管理機構管理以及從事科研活動未向管理單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一)職權依據:《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地質遺跡保護區(qū)管理機構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 》的有關規(guī)定,視不同情節(jié),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并責令賠償損失:一、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擅自移動和破壞碑石、界標的;……四、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不服從保護區(qū)管理機構管理以及從事科研活動未向管理單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不同情節(jié)處以100元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qū)界標的;(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qū)或者在自然保護區(qū)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三)未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qū)的緩沖區(qū)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擅自移動碑石、界標的,處以1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2.破壞碑石、界標的,處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罰款;
3.不服從保護區(qū)管理機構管理以及從事科研活動未向管理單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處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在地質遺跡保護區(qū)內、在可能對地質遺跡造成影響的一定范圍內進行采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標本、化石,修建與地質遺跡保護無關的廠房或其他建筑設施,對地質遺跡造成污染和破壞的
(一)職權依據:《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地質遺跡保護區(qū)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視不同情節(jié),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并責令賠償損失:……(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進行采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標本、化石的;(三)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對地質遺跡造成污染和破壞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自然保護區(qū)進行砍伐、放牧、符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q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qū)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qū)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擅自在保護區(qū)內及可能對地質遺跡造成影響的一定范圍內采石、取土、開礦、放收、砍伐以及采集標本、化石,或者在保護區(qū)內修建與地質遺跡保護無關的廠房或其他建筑設施,造成市、縣級地質遺跡污染和破壞的,處以3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罰款;
2.擅自在保護區(qū)內及可能對地質遺跡造成影響的一定范圍內采石、取土、開礦、放軟、砍伐以及采集標本、化石,或者在保護區(qū)內修建與地質遺跡保護無關的廠房或其他建筑設施,造成省級地質遺跡污染和破壞的,處以2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在保護區(qū)內及可能對地質遺跡造成影響的一定范圍內采石、取土、開礦、放收、砍伐以及采集標本、化石,或者在保護區(qū)內修建與地質遺跡保護無關的廠房或其他建筑設施,造成國家級地質遺跡污染和破壞的,處以7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地質勘查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違法行為
(一)職權依據:《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地質勘查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由原審批機關予以撤銷,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地質勘查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丙級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地質勘查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乙級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處以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地質勘查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甲級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處以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未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或者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續(xù)手續(xù),繼續(xù)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
(一)職權依據:《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未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或者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延續(xù)手續(xù),繼續(xù)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照規(guī)定辦理延續(xù)手續(xù),繼續(xù)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處以 10 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不按照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guī)定的資質類別或者資質等級從事地質勘查活動;出具虛假地質勘查報告: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查項目;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在委托方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前,為其進行礦產地質勘查活動的
(一)職權依據:《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地質勘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地質勘查資質證書:(一)不按照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guī)定的資質類別或者資質等級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二)出具虛假地質勘查報告的;(三)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查項目的;(四)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五)在委托方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前,為其進行礦產地質勘查活動的。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不按照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guī)定的資質類別或者資質等級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或者在委托方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前,為其進行礦產地質勘查活動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處以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出具虛假地質勘查報告的,處以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偽造、變造、轉讓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
(一)職權依據:《地質勘查資質單位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偽造、變造、轉讓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偽造、變造、轉讓的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偽造、變造、轉讓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偽造、變造、轉讓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有違法所得的,處以 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因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huán)境造成影響的,相關責任單位未履行地質環(huán)境監(jiān)測義務的
(一)職權依據:《地質環(huán)境監(jiān)測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因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huán)境造成影響的,相關責任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地質環(huán)境監(jiān)測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以罰款。
(二)細化標準:決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1.相關責任單位未履行地質環(huán)境監(jiān)測義務,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huán)境造成破壞影響未加劇擴大的,處以 5千元以下罰款;
2.相關責任單位未履行地質環(huán)境監(jiān)測義務,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huán)境造成破壞影響加劇擴大的,處以 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本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依照該規(guī)定執(zhí)行,如未明確規(guī)定的,則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執(zhí)行;本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實施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機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對其作出新的規(guī)定的,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條 本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